身高体重
身高:男性60cm以上,女性58cm以上。特勤人员:
?坦克乘员62—78cm;
?潜水员68—85cm;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62—82cm;
?空降兵68cm以上;
?空*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65—72cm;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70cm以上;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条件兵70cm以上;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65cm。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5%。
标准体重=(身高-0)kg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腹部超声合格标准: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厘米;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厘米;
?肾盂宽不超过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其他问题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容的胎痣,合格。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容的,合格。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一章外科
第一条男性身高60cm以上,女性身高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标准体重kg=身高cm-0)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5%。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编辑|圆梦*营(ID:cnbyhui8)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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