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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某楼盘标注ldquo地铁二号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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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

营造舆论氛围

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

虚假违法广告能力

现公布

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


  南通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含投资回报等内容的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南通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两次利用海门楼市网(hmfcxxw)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房地产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
  案例2


  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XXX府项目售楼处现场展示有该楼盘“电子区位图”电子屏,屏中标注了“交通轨道二号线”及“上海第三机场”等内容;现场放置有2块标题“XXX府5大抗疫基因”展板,配有图文信息“1森呼吸:内外双园城市绿肺茶余饭后健身游园”、“2护周全:公区及电梯自带紫外杀*,让回家的路更加安全”、“3少接触:一单元仅22户,比高层少个接触对象”、“4多采光:日照最多达7小时,比高层多50%的时长的紫外杀菌”、“5全改善:改善需求%,比高层有更浓的人文氛围”等内容;放置有“价格公示表”展板,标有64套房源公示的单价和总价,并宣传“优惠*策:一次性94折、按揭96折、公积金及组合99折”等内容;放置有“年通州土拍战报”展板,该展板上发布了通州区其他四个地块“茉莉XX地块”、“南XX寺地块”、“运XX河地块”、“碧XX庙地块”开发商的商品房预估售价等内容。


  经调查,发现:1.当事人在收到广告公司为该项目设计的电子区位图后,将设计稿中对“交通轨道二号线”及“上海第三机场”的备注信息“规划中”字样进行了删除,再交由某模型制作公司制作安装,所以对外展示了含有尚处于规划中的“交通轨道二号线”和“上海第三机场”的“电子区位图”,却未标注“规划中”;2.当事人将该楼盘围绕“抗疫”内容对外宣传,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认该楼盘本身与“抗疫”无关,只为蹭“新冠肺炎疫情”的热度;3.当事人销售商品房的认购价格超过备案价,并在高于备案价的价格基础上打折销售商品房,与展厅宣传的优惠*策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行为;4.当事人根据附近的土拍情况,对周边四个房地产开发地块的预计售价进行估算,并将预估价和其所销售的楼盘现行均价,设计成“年通州土拍战报”展板对外展示,通过使用虚假的价格数据,突显自身楼盘的价格优势,故意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和宣传内容,并处罚款累计人民币5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房地产楼盘销售活动中,利用规划中的交通设施、疫情、虚假的打折和价格比较数据等各种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非常具有代表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严厉查处,既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同时对房地产行业增强法制观念、提升法律水平和自律意识、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通州区某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办公场所接待处的墙壁上贴有:“南通某教育集团”、“南通某集团自年成立以来,……集团旗下有直营高端幼儿园4所……”等内容的简介,并在其注册的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年6月20日,主要从事教育咨询服务,未取得“南通XXX教育集团”的注册登记,其宣传罗列的8个单位,与当事人无集团隶属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家长和社会
  案例4


  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抗新冠病*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京东商城和考拉海购上同名店铺XX旗舰店,同步上传“XX护目镜全封闭防口水飞沫防飞溅防护防尘多功能眼镜防紫外线阻隔蓝光防风沙护目眼镜护目镜防护镜”的商品信息,均有“专业护目镜有效阻隔病*飞沫”、“完美贴合脸部有效隔离病*”、“防病*飞沫传染为您的安全保驾护航”、“防病*防风沙高透光”以及“通过眼睛也能感染新型冠状病*”和“王XX主任表示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或因在接触患者时未佩戴护目镜等与病*相关”的广告内容。


  当事人没有事实依据发布销售的护目镜具有隔离病*、防病*功能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的热点,将普通护目镜商品宣传成具有隔离病*、抗病*等功能的产品,没有将商品真实属性对消费者告知,主观上故意将普通的护目镜和专业的医用护目镜相混淆,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产生误导性消费。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打击了不良商家违法广告宣传行为,有利于全社会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案例5


  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发放定制的迷你纸巾进行广告宣传,纸巾外包装及内装卡片上印有“南通XXX医院看男科找专家就到XXX医院性功能

包皮包茎

前列腺疾病}泌尿感染优惠一男科各项检查仅需36元优惠二包皮包茎环切手术元”“南通XXX医院看男科找专家就到XXX医院性功能

包皮包茎

前列腺疾病}泌尿感染”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备案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定制发放印有医疗服务内容和价格的纸巾外包装广告和印刷品广告,来宣传推广自己的医疗服务。广告内容中还涉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中所述禁止性内容,医院接受诊疗服务,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有利于维护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市场秩序。


  案例6


  海门某公司借用国家机关名义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设立的“XXX德迈超声治疗仪品牌店”销售“德迈医用双频超声治疗仪”,在其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产品”的广告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产品”的广告语进行商业宣传,利用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国家*府机关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对消费者会产生误导,影响到其他同类商品的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惩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捍卫*府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案例7


  海门某公司销售“消字号”非药品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中销售皮肤抑菌乳膏,宣传为“疥疮膏疥灵霜外用林旦硫磺软膏结节一扫光舒康宁疥疮灵”产品,含有“老中医,只卖效果,一次性根治……”等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而实际该乳膏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示有“品名:皮肤抑菌乳膏”、“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第D号”,该产品属于卫生消*用品范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所推销的商品实际为“皮肤抑菌乳膏”,也是我们常说的“消字号”非药品产品,该类产品属于卫生消*用品范畴,没有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上述产品在销售页面使用“疥疮膏疥灵霜外用林旦硫磺软膏结节一扫光舒康宁疥疮灵”产品名称,并使用“老中医,只卖效果,一次性根治……”等疾病治疗宣传内容,其行为目的是有意把该产品与“疥疮膏”、“硫磺软膏”药品相混淆,暗示产品具有药品的使用效果和疾病治疗功能,属于“消字号”非药品违法使用药品名称和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惩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有利于规范“消字号”非药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案例8


  丁某无照经营健康仪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4.8亿级单级负氧离子健康仪”和“负氧离子舱”产品体验活动,使用含“单极负离子人体细胞净化健康仪可快速使人体达到阴阳平衡增加人的自愈力,让以下多种疾病快速得到修复,如: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冠心病,脑梗塞,呼吸道疾病,睡眠障碍,哮喘,癫痫,眼病,烧烫伤,颈椎病,风湿关节炎……”等内容的广告展板宣传,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还通过
  经查,该负氧离子健康仪,不是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累计人民币0.6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养生和保健的意识不断增强,促生了养生保健行业的兴起。一些商家打着“健康养生”的旗号,通过宣传一些“伪科学”,借用“先进科学”仪器设备、推销“保健类”商品,将一些商品或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4.8亿级单级负氧离子健康仪”产品说明中明确不属于医疗器械,不具有各类疾病治疗或辅助治疗功能。当事人在其广告用语中使用了大量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有利于规范和整治健康养生和保健领域各种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案例9


  开发区某私房菜馆发布销售长江鱼虚假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美团点评网上自行发布含“脆皮江银鱼”、“烧江鲈”和“红烧江杂鱼”等菜品广告,推售的三种鱼实际为养殖的翘嘴鳇、鲂鱼及其他养殖鱼等,实际原料非源于长江,属于对商品的产地来源做虚假广告宣传。


  当事人对商品的产地来源做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典型意义


  长江禁渔计划的实施,是国家恢复长江渔业生态的战略举措。本案中,当事人在美团广告推销的“脆皮江银鱼”、“烧江鲈”和“红烧江杂鱼”等菜品,实际原料非源于长江,属于对商品的产地来源做虚假广告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也号召我们每一个人自觉抵制长江野生江鲜消费,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捕捞、运输、销售行为,用实际行动为长江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案例10


  南通某家纺有限公司发布冒用*工品质产品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某家纺旗舰店”中,使用含有“正品01武款棉被部队标准*工品质”、“配发正品陆空棉被部队标准*工品质保障战友舒适睡眠”、“19款消防棉被部队标准*工品质”、“被套*有*检章被芯三角布包边”、“AAA*工制造*民服务社推荐做内务制式用品我们是专业的”等广告用语,且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当事人冒用*工品质产品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店在售的系列商品推荐内容中,利用了人们对*队的信任和爱戴,使用“*工制造部队标准*工品质”等用词,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品拥有*工的品质。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对维护*队和*人形象、营造拥*爱国和崇尚*人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南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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